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calendar_today 2024.08.07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才多多人力銀行有25年的移工申請經驗,針對旅宿業的僑外生申請,有更多類似的申請經驗。只要您成為才多多的會員,將會得到我們整理的最新旅宿業懶人包資訊,並且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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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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